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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区一工人无合同工伤认定遇阻 律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法索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6:11:00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报道

“我外甥才28岁,在工地受了重伤,现在也没有人负责,我们不知道接下来怎么办。”

近日,海报新闻收到河北省杨先生的报料,2024年5月28日,其外甥刘斌(化名)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青龙山大道消防救援站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导致右臂受伤严重。4月1日,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方表示,经过调解,施工单位向刘斌一次性赔付了误工费。

由于刘斌与用工方未签订用工合同,工伤认定遭遇难题。事情过去近一年时间,相应的工伤赔偿悬而未决。

无用工合同,工伤难认定

刘斌的妻子李佳(化名)告诉记者,刘斌经包工头李某某的介绍参与了石家庄市鹿泉区青龙山大道消防救援站项目的工程建设。在刘斌受伤后,包工头将责任全部推向施工单位恒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

“我老公受伤后,恒华公司第一时间就把他送到了医院,给我们垫付了手术费。当时医院诊断是右臂桡骨开放性骨折,还有主动脉血管损伤等。恒华公司说先养伤,其他事情等出院后再处理。”李佳告诉记者。

李佳称,事故发生后,她和刘斌曾多次联系李某某,试图解决问题。“李某某说,他只是给我老公介绍了个活,受伤了找他没用,还是得找施工单位。后来李某某就联系不上了。”

项目业主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他们的调解,恒华公司已经完成了对刘斌的赔付。

2024年11月12日,恒华公司与刘斌签订协议,其中明确约定,恒华公司为刘斌垫付6万元误工费,并约定刘斌不再追究恒华公司任何责任,且积极配合恒华公司向李某某提起诉讼。

刘斌与恒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杨先生供图)

以上说法,记者在恒华公司项目负责人处也得到印证,并且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已就包工头李某某引发的一系列劳动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预计于4月中旬开庭审理。

“我们告李某某非法讨薪,刘斌的事情也并到这个官司中了。”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刘斌的伤势仍需定期复查。杨先生和李佳都认为刘斌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将受到伤势的影响,6万元的误工费并不能为其提供保障。但又因刘斌并未与包工头李某某、恒华公司等任何一方签订用工合同,工伤认定陷入困局。

“事发后也找了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但是让我们提供用工公司的营业资质等资料,我们也拿不到,所以也没办法走仲裁程序。”李佳告诉记者,目前他们的诉求就是完成工伤认定,按照法律规定拿到合理的补偿。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法索赔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劳动者往往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相应的权益保障却不够完善,导致他们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权益受损时难以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因此建筑工人的劳动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刘斌的事故中,包工头、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哪一方需承担责任,完成赔偿?在没有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刘斌的工伤认定又应如何处理?对此,记者专访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尔月。

“刘斌的维权对象应为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尚尔月解释道,包工头李某某作为直接用工主体,若未签订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如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李某某需承担雇主责任。若恒华公司与李某某是合法分包关系且李某某具备施工资质,则责任由李某某独立承担。若恒华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恒华公司需对刘斌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在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处获悉,鹿泉区青龙山大道消防救援站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等过程均按照正常流程由相关公司负责。

尚尔月表示,因“交钥匙工程”的性质,项目业主通常仅负责验收,施工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项目业主不存在违法行为,如违法发包、选任过错等,那么刘斌向消防大队索赔就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刘斌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仍然可以完成劳动关系的证明。尚尔月称,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痕迹,如工牌、考勤记录、工作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证言,如工友、管理人员证明其实际工作等证据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恒华公司的行为也可以成为证据之一,比如为刘斌垫付的医药费、签署的协议等,间接承认了用工关系。”

尚尔月表示,可通过以上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并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凭仲裁裁决书向当地社保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若遇到类似事故,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尚尔月认为以下内容需要引起重视:劳动者在务工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工资条、工牌、工作照片等证据;若发生工伤,立即报警并就医,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时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切勿随意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赔偿金额需参照伤残等级计算;若遇推诿或不懂法律,立即联系当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争取免费专业帮助,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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