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热超24小时退费、72小时双倍退!山西供热征求意见!
2025-09-06 12:21:00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6 12:21:00
近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意见。作为关系群众“冷暖”的重要民生立法,《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六条,覆盖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从制度层面构建起“全链条监管、全主体覆盖、全流程规范”的供热管理体系,针对热源保障、收费标准、室温达标、设施维护等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逐一明确解决方案,为山西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供热用热“划红线” 守护群众温暖权益
供热用热环节直接关系群众切身感受,《条例(草案)》以“保障温度、规范收费、明确责任”为核心,制定多项便民利民条款,破解群众“取暖难、退费难、投诉难”等痛点。
在供热质量保障上,《条例 (草案)》明确“硬指标”:
▪ 采暖期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时,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非住宅用户温度按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 若供热单位因自身原因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需按停热时间退还热费;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累计停热7天以上,需双倍退还热费,以经济约束倒逼供热单位保障服务质量。
在收费标准与方式方面,《条例 (草案)》实行“分类计费”:
▪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按计量收费,且基本热价不得超过现行面积热价的30%。
▪ 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 对于层高超过标准的建筑,可按规定增收一定比例热费,兼顾公平与合理。
▪ 同时,热用户需在供热期前一次性交清热费,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针对“停暖难”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热用户需在供热期前30日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暖,停暖期间需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但新建建筑交付后首个供热期、停暖可能危害共用设施安全、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影响相邻用户用热四类情形,不得申请停暖,既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也维护供热系统整体稳定。
设施管理“明责任”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供热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是稳定供热的“生命线”。《条例(草案)》通过“明确产权归属、划分维护责任、严禁危害行为”,构建起全方位的设施管理体系。
在设施移交与维护责任划分上,《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共用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将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及以外的共用设施移交供热单位运行、维修和养护,供热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且相关费用计入供热单位经营成本,不得转嫁给热用户;共用设施以外的供热设施,维护责任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为保护供热设施安全,《条例 (草案)》明确禁止七类危害行为,包括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破坏计量设施、在安全间距内违规施工或堆放危险品等。
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地执行,《条例 (草案)》第五章明确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政府部门等各方的法律责任,通过“分级处罚、层层约束”,构建起权责明确、惩处有力的监管体系。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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