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做什么”“坚决不能做什么”,内蒙古发布责任清单为药品生产企业划定“红线”
2025-08-18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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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近日发布的《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以“正面引导+负面警示”的双向机制,为药品生产企业构建了一张明晰的责任地图。这一创新举措,为企业提供了详尽的“履职说明书”与不可触碰的“红线警示”,通过对照自查,弄明白“应当做什么”“坚决不能做什么”,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一段时间以来,药品监管实践存在“企业被动应付、监管部门追着问题跑”的现象。企业或陷于对责任边界认知的模糊,或对法规心存侥幸,难以真正将质量安全内化为行动自觉。而监管方则可能困于“保姆式”监管的泥淖,事事包办却效果有限。内蒙古药监局此次出台的《责任清单》,恰恰针对这一痛点,用正面清单23个方面125项内容,以全链条“履职说明书”的姿态,引导企业主动对照责任条款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被动接受”向“主动落实”转变,清晰勾勒出企业主动作为的路径图;负面清单36项内容,明确列出了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绝对禁止行为,为企业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通过“亮红灯”“划底线”方式,倒逼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侥幸心理。
这份清单的深层逻辑,正是通过明晰权责实现监管范式的跃升。它促使企业主体从“要我做”的被动服从,转向“我要做”的主动担当。当“应当做什么”与“坚决不能做什么”皆清晰可辨,企业便能以清单为基准,构建并完善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责任的内化。同时,清单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精准监管的标尺,使检查监督摆脱随意性,聚焦于清单的落实与红线的坚守。这无疑是一次政企责任的“双向奔赴”,企业被赋能,监管更精准,共同指向药品安全这一核心目标。
再好的制度设计若缺乏强有力的执行,亦可能沦为“纸面清单”。要让责任清单真正成为守护药品安全的铜墙铁壁,关键在于后续监管的韧性与严肃性。内蒙古药监局表示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这一方向固然正确,但必须警惕“一阵风”式检查或流于表面的整改。监管利剑需始终高悬,对漠视主体责任、触碰负面清单红线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彻底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唯有让企业深切感知到“失责必究、越线必惩”的刚性压力,清单中的每一条款才能真正“带电”,成为不可逾越的铁律。
药品安全,兹事体大,直接关乎万千群众的生命健康。内蒙古这份正反兼具的责任清单,在明晰责任、引导自律上迈出了值得期许的一步。当监管者不再扮演“保姆”,成为规则的坚定守护者与引领者;当企业不再是消极的“被监管对象”,而真正成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这“双向奔赴”的合力,才是筑牢药品安全堤坝最坚实的力量。(来源:内蒙古观察 作者:李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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