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逆行被拉杆箱绊倒,不幸离世,其子索赔60万!北京法院判决
2025-08-13 20:01:00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3 20:01:00
老人在火车站逆行摔倒,对方需要担责吗?今年6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典型案例:刘某某诉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此案中,原告刘某某诉称:2019年3月8日,其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送母亲王某某进站乘车时,王某某双腿直接碰撞在被告张某某的拉杆箱上而倒地。后王某某被送往石家庄某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住院2天后去世。
原告刘某某认为,张某某对王某某的跌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8日,王某某欲乘坐列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其子刘某某送其到北京西站进站候车。
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刘某某在前、其母亲王某某跟随在后,二人走到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张某某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亦欲前往西侧人工检票口进站。
12时22分27秒王某某转身,逆行而出,欲追随其子离开西侧人工检票口,王某某步行5步后即12时22分30秒时,碰到张某某的拉杆箱,随即摔倒。王某某摔倒休息2分钟后,由其子及北京西站工作人员扶走离开摔倒现场,张某某亦离开。
王某某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上火车后,王某某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石家庄火车站后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王某某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火车站接诊送王某某至某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王某某住院期间,其子刘某某支付医疗费共计69947.68元。
此判决书中称,王某某转身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但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逆行时碰到张某某行李箱而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刘某某作为陪同王某某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其母王某某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张某某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未超标,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某某转身至碰到张某某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张某某作为进入检票口按照正常方向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某某会突然转身逆行,亦无法在王某某突然转身的3、4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应当认定张某某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综上,张某某对王某某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同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书中称,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共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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